联合建房的税费负担问题
来源:虞正春律师
发布时间:2008-12-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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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:
1999年A房产开发公司与B政府机关合作建房,A提供土地,B政府机关投资,合同约定建好的房屋按照单元划分各自享有一半的独立产权。房屋建成后,双方按约取得了各自的产权房屋。B政府机关的房屋原定分配给老干部居住,现因特定原因房屋没有分配出去,B决定委托A公司在市场上公开销售,且由A公司对外代开发票。发票代开后,A公司账上的收入明显增加,为此多缴了房屋销售收入33%的所得税近200万元。A公司要求B承担,B拒绝,理由是其是政府机关,不存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。
分析:
A公司为B政府机关代销房屋且对外开票,此时A公司账上增加收入无疑,而税务机构实行以票控税,因此A公司不可避免的要承担相应的税收。此笔税负的产生因委托销售合同而起,政府机关取得了收益,却不愿承担相应的义务,违背了诚实信用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。
处理:
考虑了此案的特殊性,对方又是政府机关,本人采用了友好协商的办法,寻找了税法相关的法律条文及国税总局的函件,对政府机关进行法律上的深入解释,政府机关最终答应承担此笔税款。
办案总结:
对于律师来说,解决案件纠纷的手段有多种,诉讼是其中之一,但是费时费力,成本高昂,难免会给当事人带来诉累,承办律师应该灵活多变,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纠纷。“白猫黑猫,只要逮到老鼠就是好猫!”因此,只要不违反法律与道德,任何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手段均是可以采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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